自治区经普办将于9月18日至9月27日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经济普查工作进行督查。现将自治区经普办《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内经普办字〔2018〕12号)转发你们,请各旗区经普办、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按此《通知》要求,全面梳理经济普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普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对督查重点涉及的有关事项加快推进,并认真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单位清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实做好各项督查准备工作。
联系人:赵伟 8588016
鄂尔多斯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自治区经普办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内经普办字〔2018〕12号
各盟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全区经济普查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和顺利进行,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经普办拟于近日组织若干督查组,对各地经济普查工作进行督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密切配合自治区督查组做好督查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督查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经普办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代章)
2018年9月1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督查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确保全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经普办有关普查工作部署,结合全区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督查,全面掌握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调查了解各地区、各部门普查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单位清查进展情况以及普查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查找影响普查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对普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及时提出解决预案。
二、 督查内容
(一)机构组建情况:领导是否重视,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能否给予及时解决;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建立责任制以及落实情况,组织工作是否得力;是否制定普查工作计划以及执行情况。
(二)人员落实情况:各级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到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共选聘多少人,人员数量、素质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是否制定培训计划,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如何管理的。
(三)经费保障情况:普查经费是否足额到位,能否满足工作需要,缺口多大;如果没有到位,采取什么措施落实;“两员”补贴落实情况。
(四)物资到位情况:普查所需办公用房及各种物资和设备是否到位。
(五)宣传动员情况:是否有宣传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如何,采取何种形式进行了一些什么样的宣传,还存在什么问题,准备如何解决。
(六)部门协作情况:各部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否得到落实,协作配合程度如何,在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
(七)单位清查情况:单位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何种有效措施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由各地区政府汇报“四经普“工作开展情况。
(二)座谈讨论: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了解情况,研讨问题,征求意见。
(三)实地查看:深入2个旗县(市、区),走访社区、普查人员及各类普查对象,了解基层实际普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查阅资料:政府文件通知,会议记录,经费拨付凭证,工作计划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督查安排
督查时间安排为9月18日至9月27日。自治区经普办组成六个督查组(具体分组名单另发),由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工作成员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一名联络员及统计局一名处级干部,对全区各地开展督查工作。具体督査工作时间和行程安排,由自治区经普办与被督导地区经济普查机构联系商定,并由其通知当地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组织经普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汇报会,做好政府汇报和相关单位的汇报。
(二)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治区经普办的督查工作,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照督查的内容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和有关查验资料。
(三)各督查组要对督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注意发现趋势性、苗头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与被督查盟市就督查情况进行意见交流。督查工作结束后,9月30日前将督查工作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自治区经普办,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推动全区四经普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