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经普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督查督导准备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经普办《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自查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请各旗区经普办认真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自查主要内容:机构组建、人员落实、经费保障、物资到位、宣传动员、部门协调等方面以及单位清查等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时间安排
自查工作于2018年9月21日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查工作要由经普办具体统筹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全力以赴做好自查迎检各项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要按照督查重点,认真深入开展自查,总结梳理工作落实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边查边改,确保按上级经普办工作要求及进度安排整改到位。
(三)形成自查报告。各旗区经普办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形成文字材料于9月23日以前报送市经普办。
鄂尔多斯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代章)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