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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作者: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23-06-2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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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统计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市统计局移交统计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统计部门、公安机关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统计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  统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对侦办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统计监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提请统计部门做出检查、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统计部门要依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统计部门要确定“两法衔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员,要在案件通报和案件移送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的责任人员,专人专管,各负其责。

第七条  统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打击统计犯罪机构的沟通,完善联络方式,定期组织交流,切实做好统计涉刑案件的移交工作,推进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合力,提升统计违法犯罪打击和震慑力度。

第八条  统计部门要积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智能一体化平台”和“鄂尔多斯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努力实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之间执法、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要加强对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严格使用权限,防止泄密。

第九条  统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障案件移送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第十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和刑事追诉标准难以认定的案件,统计部门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嫌疑,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一条  统计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并报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二条  统计部门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中,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报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24小时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调查项目许可文件的,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等9类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联合督办的统计涉嫌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联合通报表彰;对典型案例联合进行新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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