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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5-2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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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实行政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保证统计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条统计行政执法管辖及职责

  统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一)部署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

  (二)受理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听证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信访事宜。

  (三)审批、管理和协调全市部门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

  (四)负责全市统计执法队伍的业务建设和专业培训,监督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五)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指导各专业统计机构、各有关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统计行政执法处罚及权限

  (一)领导干部集体决定修改统计资料、自行编造虚假数据或者授意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依法提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的建议,并由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二)虚假、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单位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三)拒报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资料、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阻挠、妨碍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定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的,对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九)统计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统计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立案:对拟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由统计执法机构填写《统计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送主管局长审批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由两人以上办案人员持证调查取证,写出调查询问笔录,将认定的事实同受检单位领导见面,并将笔录交受检单位签字、盖章。

  (三)告知:统计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在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听证:依法应听证的案件,应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当事人在3日内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前7日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五)处理: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签发《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7日内送达有关部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签发《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受罚单位。

  (六)对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没收入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七)执行:《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处罚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单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举报、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举报,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查清案情。

  2、当事人在有效期内对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由上级统计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受理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第六条责任追究

  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保证公示制的实施。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1)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4)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八条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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