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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统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作者: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时间:2025-03-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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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企业统计人员因工作疏忽导致工业产值计算有误

  (一)案件简述

  2024年10月,某旗区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某工业企业。发现该企业上报的2024年9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指标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企业在报送2024年9月“工业总产值”指标数据时未剔除外购煤销售额,导致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实,构成统计违法。

  (二)案件剖析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该企业警告的行政处罚。向该企业下发了《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在次月修正数据。统计局依照法定程序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指标计算口径报送统计资料,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未经过加工的外购产品不应计入工业总产值。应区分自产产品和外购产品相似指标填报要求。

案例二:企业统计人员交接需“谨慎,两个“收入”莫混淆

  (一)案件简述

  2024年10月,某旗区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某住宿企业。发现该企业上报的2023年《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604-1表)中“营业额”指标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企业在报送2023年“营业额”指标数据,将营业额数据内含报了营业外收入,导致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实,构成统计违法。

  (二)案件剖析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该企业警告的行政处罚,向该企业下发了《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组织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统计局依照法定程序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指标计算口径报送统计资料,“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在计算“营业额”时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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