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市统计局党组或统计局长委托处理市统计局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统计局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市统计局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市统计局在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市统计局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市统计局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市统计局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市统计局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市统计局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为市统计局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处理涉及市统计局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市统计局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市统计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承办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市统计局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 市统计局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为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足额向法律顾问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法律顾问由市统计局直接聘任。
第八条 法律顾问参与市统计局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市统计局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统计局长报告诉讼、仲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