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网站无障碍 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统计资料 机关党建 数据鄂尔多斯
 
标题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
索 引 号: 11150600011728208X/2026-32837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 市统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概述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出台的《意见》、《办法》、《规定》三个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违法举报受理范围包括: 

  (一)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 

  (二)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案件; 

  (三)泄漏统计调查对象秘密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案件; 

  (五)有关机构和部门负责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案件; 

  (六)有关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案件; 

  (七)不履行和拖延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的行为; 

  (八)无统计执法证从事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行为; 

    

    (九)对举报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处理不到位的案件; 

  (十)统计执法中以权谋取,收取钱物,吃拿卡要的行为; 

  (十一)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统计违法举报形式: 

  (一)来人、来函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举报。 

   第四条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科设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单位或个人统计违法举报,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举报受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六条 局统计执法监督科接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处理;举报案件办理完毕或者销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无法告知的,应有书面说明备查。 

  第七条 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对象不明确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统计违法行为多次、重复举报的,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情况证明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权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将电话和举报信函转给有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条 应当严格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禁将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举报案情等情况,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泄露。 

  (二)承办人员在办理举报案件工作中,严格工作程序,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扣压、销毁和摘抄相关举报资料内容; 

  (三)禁止其他可能发生的泄漏举报资料及案情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主办: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市党政大楼B座11楼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477—8988008   蒙ICP备19004020号-1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207号
网站标识码:1506000062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