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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1-05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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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鄂尔多斯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市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市统计局设计管理与执法监督科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双随机”抽查工作是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辖区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全市列入随机抽查名录库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统计局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将所有名录库企业作为随机抽查对象,结合我局实际,分别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库、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归集到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查企业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合理的确定抽查检查方式,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使用相机、硬盘等工具进行存储。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八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统计违法行为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各企业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 按照自治区和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有关要求和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安排和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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