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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作者: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21-06-0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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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为加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统计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旗统计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由统计设计管理与执法监督科科长兼任,成员由监督科工作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其他科室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统计设计管理与执法监督科负责。

    二、考核对象

    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

    三、评议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惩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一)有关统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二)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三)统计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方法

    (一)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跟踪评议考核相结合。对行政执法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上报上级备案。

    (二)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根据个人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共评出四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合格(60分—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三)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具有一票否决权。被评为良好以上的个人才具有参与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个人应调离执法岗位。

    六、考核标准(100分)

    (一)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5分。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

    (二)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三)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活动的得15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

    (四)执行公务时证件齐全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证件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

    (五)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的扣1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六)严守权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权限执法或营私舞弊的扣2分。

    (七)正确规范使用统计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统计执法文书的扣1分。

    (八)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的得10分。无故不完成的扣2分。

附件: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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