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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统计系统关于核查统计违法案件的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21-06-07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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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统计系统关于核查统计违法案件的办法(试行)

 

    为统一规范统计案件核查工作,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严格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责任,依法惩治统计调查对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制定此办法。

    一、直查案件和转办案件的核定

    国家统计局直查案件指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室直接查办的案件;自治区统计局直查案件指自治区统计局执法检查室直接查办的案件;对于鄂尔多斯市统计局接到的举报,违法情节较重的,经局党组批准后,由鄂尔多斯市统计局直接查处;对于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轻的,由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交旗区统计局查处。

    二、直查案件

    (一)现场核查工作

    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法规处或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关于协助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在自治区统计局或鄂尔多斯市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核查期间,各旗区统计局要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确保核查工作顺利、高效进行;及时按要求通知检查对象,确保检查人员核查时,能够找到人、看到现场、得到有关材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检查对象独立向检查人员提供情况;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核查工作安排和有关内容,不得敷衍塞责、消极应对,不得发表对抗、抵制执法检查的言论,不得提示、暗示、包庇、纵容检查对象统一口径、提供虚假情况和虚假材料等。

    (二)整改处理工作

    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目标、原则、措施、责任和时限。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深刻认识案件的严重性、危害性,深入查找原因,举一反三,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对直接核查违法的事实,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坚决按要求依法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于不符合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坚决予以清理。严格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和鄂尔多斯市统计局的要求,及时通报、曝光统计违法案件,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坚决堵住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制度漏洞。上述内容应形成整改报告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限内报经直查组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整改处理落实情况报告

    报告应当由各旗区统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上报鄂尔多斯市统计局,主要包括直查组审核同意的整改报告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落实情况,统计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责任人的正式处理决定文件,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材料,通报曝光文件或材料等,属国家统计局或自治区统计局直查的案件,经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审核后上报国家统计局或自治区统计局备案。

    三、转交案件

    (一)现场核查工作

    对自治区统计局或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交旗区统计局核查的案件,旗区统计局要成立检查组,严格按照要求依法进行现场核查。对于自治区统计局或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要求核查的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指标,必须严格依法由检查人员独立实施检查,询问有关人员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核对检查对象提供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与检查对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对于要求核实的干预调查对象独立调查、独立报告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案件,要抽取相当数量的调查对象和统计指标进行现场核实,查清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询问报表填报人员、单位负责人和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录入、上报、处理人员,检查工作人员电子通信系统(包括QQ群、电子邮箱等),查阅数据采集平台日志、会议记录、相关文件、工作笔记等方式,查清数据失实的具体过程和真实原因。对于检查的所有过程、每一步骤、核实的相关情况、相关人员的陈述、取得的证据资料,都要按规定如实记录并制作规范的文书,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执法检查中,应由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一对一地进行核实,与检查无关的人员一律回避,为检查对象提供真实情况创造良好的条件。检查机构和人员应对检查对象提供的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任何信息。

    (二)转办案件的处理

    对转交旗区统计局核实的案件,鄂尔多斯市统计局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转办的案件,要求旗区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旗区统计局处理;

    2、对于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办的案件,情节较重的,要求旗区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3、对于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办的案件,情节较轻的,转交旗区统计局自行核查处理。

    对于转办案件,各旗区统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三)转交案件的落实

    现场核查完毕后,旗区统计机构应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向鄂尔多斯市统计局报送转交案件核查报告,主要包括核查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后,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和数据不实的情况;确有违反统计法行为的,应严格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转交案件整改正式报告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或鄂尔多斯市统计局直接核查案件整改报告的报送要求上报。

    四、约谈工作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或鄂尔多斯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约谈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时间参加约谈,端正对违法案件的认识,明确严惩统计违法的态度、整治的方向及重点;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约谈情况。

    五、案件移送

    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和鄂尔多斯市统计局直接核查的涉及地方统计局的重大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转交中央纪委、监察部,由自治区统计局转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或者由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转交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六、案件核查责任追究

    对于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或鄂尔多斯市统计局直接核查案件或转交各旗区统计局核查的案件,有关单位和人员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核查,不认真落实相关整改处理要求,泄露核查有关信息和情况,违反核查有关规定,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典型的予以通报、曝光。鄂尔多斯市统计局与旗区统计局共同核查案件,参照鄂尔多斯市统计局直接核查案件的要求办理。旗区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向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反映案件整改有关情况,必须通过本旗区统计局进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统计系统关于核查统计违法案件的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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