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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作者: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21-06-02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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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鄂尔多斯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提升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内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法规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业务科室依照职责分工进行配合。各级统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统计违法案件,执法全过程受鄂尔多斯市统计局监督。


    第五条  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对未按规定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章  检查范围


    第六条  下列问题与线索,经鄂尔多斯市统计局领导批准,由法规科组织直接检查核实:


    (一)上级领导和自治区统计局指定检查的;


    (二)鄂尔多斯市纪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组移交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并要求直接检查的;


    (三)鄂尔多斯市统计局领导指定直接检查的;


    (四)鄂尔多斯市统计局领导根据举报线索批示检查的;


    (五)旗区统计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情况;


    (六)8月底前各旗区统计局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七)《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情况;


    (八)落实《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的通知》《移送统计发现问题线索和反馈办理情况工作办法(试行)》工作情况;


    (九)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数据核查办法情况;


    (十)其他违法案件;


    第七条  法规科建立问题线索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准确完整记录所有接收的各类直接核实问题线索。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收阅时间、问题线索来源、线索简要内容、批示人、批示要求、经办人等。


第三章  检查组组建


    第八条  检查核实问题线索要组建执法检查组,具体承担检查核实任务。


    检查组的组建要统筹考虑问题线索涉及的区域、内容和工作任务量、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等因素,保障队伍忠诚担当、团结协作、专业务实、廉洁高效。


    第九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检查组组长由法规科或专业科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鄂尔多斯市统计局或旗区统计机构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检查组组长由局领导审定。


    第十条  检查组成员由检查组组长从鄂尔多斯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和全市统计执法骨干库人员中抽调。抽调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抽调检查组成员,由法规科向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印发抽调函,被抽调人员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必要时,经局领导批准后,检查组成员也可以从鄂尔多斯市统计局专业人员、旗区统计机构执法人员中抽调。


    第十一条  法规科印发检查组组建文件,明确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检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具体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任务,认真制定严格执行执法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领导和协调既定的执法检查业务工作,坚持以问题线索为导向,查明事实原因,明晰问题性质,确保检查结论有理有据;


    (三)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四)撰写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检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负责筹建执法检查组,组织拟定执法检查方案以及检查报告;


    (三)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方案,负责检查任务分工和督促指导,请示报告并协调解决检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维护执法检查工作秩序;


    (四)每日召集检查组成员对当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安排布置次日的检查工作;


    (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六)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现场检查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检查组副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组长履行检查组职责,服从组长安排。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代履行组长职责;


    (二)复核、查实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取证清单;


    (三)拟定抽查单位名单;


    (四)填写、复核相关法律文书;


    (五)撰写检查报告;


    (六)审查检查组应当准备的所有材料;


    (七)承办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检查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服从组长、副组长工作安排;


    (二)完成所承担的具体检查任务,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材料取证清单;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按要求汇报当天检查情况;


    (六)配合撰写检查报告;


    (七)完成检查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检查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签订《鄂尔多斯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承诺书》。


    第十七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任何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


    第十八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接触检查对象;不得弄虚作假和包庇说情;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第十九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公众场所提及执法检查的相关话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活动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不得擅自向被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


第五章  检查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当自受理交办5个工作日内拟定检查方案,经法规科负责人审定后呈局领导审批。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式、检查组成员、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被检查地区的基本情况,有关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地区企业(项目)名录资料、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


    (二)准备检查工作所需的法律文书(纸介质和电子版);


    (三)所涉问题与线索的有关材料以及检查方案;


    (四)准备好录音、拍照、录像、计算机、打印机、通讯设备、联网设备、移动存储介质等设备;


    (五)检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要开展检查前专题培训,组织学习领导批示、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工作纪律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向被检查旗区统计机构下发《关于协助鄂尔多斯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第六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抵达被检查地区,应当与旗区统计机构负责人会面,通报检查工作主要任务,提出检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入驻被检查旗区后,应当召开见面会,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检查目的,提出开展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方案和相关资料确定具体检查对象。掌握的问题与线索中有明确指向性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没有明确指向性的,由检查组根据需要确定具体检查对象。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将《关于认真配合开展鄂尔多斯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提前送达检查对象。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证。检查人员应当要求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检查人员询问开始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并请其阅读《接受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告知书》后,签章确认。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鄂尔多斯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笔录》。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发现上报数据与核实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检查人员应当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填写《鄂尔多斯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询问笔录》。


    第三十一条  在现场检查、询问、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录音录像。


第七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拒绝、阻碍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劝解,向其说明该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记录,由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拒绝签字盖章的,通过执法记录仪或其他取证设备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


    必要时,检查人员可制发《统计检查查询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问题予以答复并提供所需材料,并制作、收回送达回证。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认为需要旗区党委、政府提供支持时,应及时报告法规科。法规科请示局领导后,按领导指示办理。


第八章  检查报告撰写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期间着手检查报告的起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法规科提交由检查组长签字确认的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法规科要及时审核检查报告。


    检查组根据审核意见,应当对检查报告进行补充完善后按程序上报。

 

附件:鄂尔多斯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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