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内容为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第三条 局设计管理与执法监督科负责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学习由各科室自行组织。
第四条 培训包括执法骨干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年度轮训三项。主要采用集中专题培训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六条 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设计管理与执法监督科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培训。
第七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每年累计参加不少于5天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参加考试;学习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考试成绩应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培训,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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