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总体框架思路》《关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相关工作设想》要求,测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拟新增调查内容、新调查方法和新调查技术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为制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做准备。
二、试点内容和对象
(一)研究建立满足投入产出调查需求的企业(单位)电子统计台账。
为确保经济普查与投入产出调查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建立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获取投入产出调查单位的投入结构、材料购进和产品去向等数据。试点对象是按照投入产出调查要求选取的县(市、区)部分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
(二)试行一套表单位分主要业务活动营业收入调查。
为摸清一套表单位混业经营情况,夯实投入产出表编制工作基础,测试一套表法人单位按业务活动的主次顺序,填报主要业务活动营业收入,并使用结构化填报和智能赋码功能辅助确定行业小类代码。试点对象是试点乡(镇、街道)全部一套表单位。
(三)探索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调查。
为加强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全面反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结构,测试部分行业一套表单位填报“是否从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相关活动”指标,以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和数字产品制造、数字产品服务、数字技术应用和数字要素驱动等分项营业收入。试点对象是试点乡(镇、街道)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内标星号行业的一套表单位。
(四)试点开展规模以下工业单位能源生产和生石灰生产调查。
为掌握规模以下工业能源生产、生石灰生产情况,为能源生产统计和碳排放统计核算提供相关数据支撑,测试规模以下工业法人单位填报“是否生产能源产品(如原煤、天然气、火力发电等)”、“原煤生产量(吨)”、“是否生产生石灰”、“生石灰生产量(吨)”4个指标。试点对象是试点乡(镇、街道)全部规模以下工业法人单位。
(五)试点开展限额以下批零住餐单位商品零售类值和网上零售情况调查。
为研究消费领域商品分类消费情况,进一步加强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的新型消费统计监测,测试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填报“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和商品分类零售额,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填报“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餐费收入”等指标。试点对象是试点乡(镇、街道)选中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六)研究解决产业园区统计相关问题。
为解决产业园区普查组织方式和数据处理问题,测试统一的园区代码编制规则的可行性;探索产业园区普查组织实施方式和业务流程,研究地方统计部门与园区管理部门在普查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按照单位所属园区详细名称和园区代码指标处理数据,分别满足地方统计部门和园区管理部门的数据汇总需求。试点对象是试点地区选中的产业园区及园区内单位。
(七)探索优化单位清查方式,试行手机采集、电子证照扫码、自主填报、行业智能赋码。
为查全、查准、查实普查对象,全面覆盖各种经营业态单位,试点优化调整单位清查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清理其提供的单位信息,测试将建筑物信息采集作为独立阶段,使用多种方式进行补充调查,最后开展针对性的查疑补漏。
探索应用手机采集、电子证照扫码、自主填报、行业智能赋码等新技术。测试普查员通过支持PAD和手机的移动采集APP采集清查数据;测试普查员利用移动采集APP扫描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验证单位身份,获取相关登记信息;测试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或手机短信验证方式,验证身份并登录系统,通过手机或电脑自主填报清查表和调查表;利用数据处理软件的主要业务活动结构化填报和行业智能赋码功能,辅助主要业务活动填报和行业编码。
试点对象是试点乡(镇、街道)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三、试点地区及分工
(一)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等14个省(区、市)。
试点省(区、市)应选择国民经济行业较为齐全、具有代表性的2—3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原则上选择3个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开展试点。北京、辽宁、江苏、广东、四川、陕西选择若干产业园区开展产业园区试点。试点省(区、市)需将试点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产业园区名单报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筹备办)备案。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筹备办批准后适当调整试点实施范围。
(二)任务分工。
北京、辽宁、江苏、广东、四川、陕西分别承担不同行业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试点。其中,北京负责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金融,信息传输,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辽宁负责建筑,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房地产;江苏负责工业,建筑,金融,房地产,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广东负责工业,交通运输,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川负责农林牧渔服务业,信息传输,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卫生和社会工作;陕西负责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河北、上海、山东、湖南、广西自主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试点。
北京、辽宁、上海、江苏、广东、四川、陕西承担一套表单位分主要业务活动营业收入调查试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江西、广东、四川、陕西承担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调查试点;河北、广东、四川、陕西承担能源生产和生石灰生产调查试点;北京、天津、辽宁、江苏、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承担商品零售类值和网上零售情况调查试点;北京、辽宁、江苏、广东、四川、陕西承担产业园区统计试点;全部试点省(区、市)均承担单位清查试点,测试手机采集、自主填报等新技术应用。
试点主要任务及分工表
主要任务 |
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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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 |
国家统计局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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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建立满足投入产出调查需要的企业(单位)电子统计台账 |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 |
核算司、数管中心 |
二、试行一套表单位分主要业务活动营业收入调查 |
北京、辽宁、上海、江苏、广东、四川、陕西 |
调查中心、设管司、工业司、投资司、贸经司、数管中心 |
三、探索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调查 |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江西、广东、四川、陕西 |
设管司、工业司、投资司、贸经司、调查中心 |
四、试点开展规模以下工业单位能源生产和生石灰生产调查 |
河北、广东、四川、陕西 |
能源司 |
五、试点开展限额以下批零住餐单位商品零售类值和网上零售情况调查 |
北京、天津、辽宁、江苏、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 |
贸经司 |
六、研究解决产业园区统计相关问题 |
北京、辽宁、江苏、广东、四川、陕西 |
设管司、普查中心、数管中心 |
七、探索优化单位清查方式,试行手机采集、电子证照扫码、自主填报、行业智能赋码 |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 |
普查中心、数管中心、工业司、投资司、贸经司、社科文司、 调查中心 |
四、试点业务流程
(一)研究建立满足投入产出调查需求的企业(单位)电子统计台账。
1.确定试点单位。按照投入产出调查试点范围要求,选取代表性强、财务制度完善、信息化程度高的单位作为投入产出调查试点单位。试点县(市、区)在负责的行业门类中各选取一定数量单位,形成投入产出调查专项试点法人单位名录。
2.布置电子台账。试点省(区、市)统计局向试点单位布置电子表格格式的投入产出电子统计台账(附件5)。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发可与试点单位财务会计信息对接转换的台账软件,提供调查单位使用。
3.记录电子台账。试点单位根据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在电子台账中记录2022年6—7月投入产出调查资料。
4.上报试点数据。试点单位将已记录好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通过台账与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接口上报数据。
(二)试行一套表单位分主要业务活动营业收入调查。
试点单位在“一套表单位主要业务活动营业收入”(703-1表)中,按业务活动的主次顺序,根据软件提示填写业务活动名称,选择业务活动所属的行业小类代码,填报营业收入。工业企业只填写非工业业务活动情况。试点地区统计局加强对行业小类代码选择的指导。
(三)探索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调查。
1.填写标识。试点地区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内标星号行业的一套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703-2表)中填写“是否从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相关活动”标识。
2.填报营业收入。“是否从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相关活动”标注为“是”的单位,填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及其分项营业收入指标。
(四)试点开展规模以下工业单位能源生产和生石灰生产调查。
试点单位在“单位清查表”(721表)中填报“是否生产能源产品(如原煤、天然气、火力发电等)”、“原煤生产量(吨)”、“是否生产生石灰”、“生石灰生产量(吨)”4个指标。
(五)试点开展限额以下批零住餐单位商品零售类值和网上零售情况调查。
1.确定试点单位。在每个试点乡(镇、街道)选择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各20家左右法人单位。
2.填报试点报表。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试点单位,通过自主填报等形式,在“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711-9表)中填报“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和商品分类零售额等指标。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试点单位,在“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711-9表)中填报“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餐费收入”等指标。
(六)研究解决产业园区统计相关问题。
1.选定试点园区。试点县(市、区)选择2个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园区作为试点园区,若无足够国家或省级产业园区,可选择地市级园区。根据《园区代码编制规则(试行)》(附件3),编制园区代码。试点园区应尽量覆盖试点乡(镇、街道)。
2.建立试点园区单位名录。试点地区建立包含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内的试点园区单位名录。
3.填报相关指标。在填报单位清查表时,在试点园区单位名录中的单位,系统自动代入园区名称和代码;不在园区名录中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所属园区名称。
4.处理园区数据。试点地区组织利用试点软件进行园区数据处理,测试能否满足地方统计部门和园区管理部门的数据处理和汇总需求。
(七)探索优化单位清查方式,试行手机采集、电子证照扫码、自主填报、行业智能赋码。
1.编制单位底册。试点地区组织本地市场监管、民政、编办等部门,审核行政登记资料,清理已注销单位,标注经营状态异常的单位;协调税务部门提供税务登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以及纳税额、营业收入等纳税记录。统计部门依据部门提供的资料和基本单位名录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字段,根据合并规则比对生成单位底册,并依据纳税额、营业收入等信息标注活跃单位。
2.普查区划分与建筑物信息采集。普查区划分参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模式开展,在原有普查区界线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建筑物信息采集采取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将建筑物信息采集作为独立阶段,在入户清查前完成,普查员使用移动采集APP,实地采集普查区内全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地址;第二种是将建筑物信息采集与入户清查同时进行。试点地区分别在不同的乡(镇、街道)使用两种模式,并进行比较。
3.“地毯式”清查。普查员使用预先加载普查区地图(含普查区界线和建筑物信息)和单位底册的移动采集APP,在负责的普查区内进行“地毯式”单位清查。具体做法是:逐个建筑物地开展清查,建筑物内发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单位清查表”(721表),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722表)。
试点地区选择部分普查区,测试用自主填报替代“地毯式”清查,即通过公告、电话等形式,要求普查区内全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登录自主填报平台,自主填报单位清查表(721表)或个体经营户清查表(722表),清查阶段其他流程不变。
4.补充调查。针对底册中存在、“地毯式”清查未能找到的单位,由县级试点机构统一组织,通过公告督促、电话联系、部门协查等方式进行催报,设立集中填报登记点,要求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登记情况。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应由普查员上门核实并填表;对于无固定场所、但有纳税记录的单位,允许将注册地视同其实际经营地,应同时提交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和在注册地纳税的证明材料。
5.查疑补漏。由县级试点机构统一组织,对补充调查后底册中仍未填报的活跃单位,进行针对性查疑补漏,要求全部活跃单位必须在底册中填报核查情况,无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填写情况说明。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全程参与补充调查和查疑补漏工作。
6.电子证照扫码。普查员利用移动采集APP中的电子证照扫码功能,扫描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中的二维码,验证单位身份,获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登记信息。试点地区探索通过扫描民政、编办等部门核发的单位证书的二维码,获取单位登记信息的可行性。
7.行业智能赋码。在单位清查阶段测试主要业务活动结构化填报和行业智能赋码。即在填报主要业务活动时,根据数据处理软件的提示,先输入调查对象主要产品或者服务对应的名词,再选择动词,自动生成完整的主要业务活动及对应的行业代码。对于非结构化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县级试点机构组织利用软件的行业智能赋码功能,辅助确定行业代码。
五、组织实施及进度安排
(一)组建机构。国家统计局五经普筹备办全面负责本次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蔺涛同志任组长,曾玉平同志任常务副组长,筹备办各工作组组长、集中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为相关单位分管领导,集中办负责具体工作。试点省(区、市)统计局成立试点工作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落实试点工作人员,负责本省(区、市)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试点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试点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动员组织有关力量扎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2022年6月)
(二)软件开发。筹备办根据专项试点数据处理需求,在利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含移动终端数据采集)三个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相关软件的升级改造,满足试点需要。(2022年6月底前)
(三)试点培训。筹备办和试点省(区、市)统计局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人员的业务和程序培训。(2022年6月—7月)
(四)前期准备。试点地区依据部门提供的资料和基本单位名录库,合并生成单位底册;完成普查区划分,生成普查区电子地图;准备移动采集设备,安装数据采集APP,加载底册和普查区地图;完成选取分行业投入产出调查单位等前期工作。建筑物信息采集依据选择的工作模式在此阶段或单位清查阶段完成。(2022年6月—7月)
(五)单位清查。试点地区组织普查员利用移动采集设备在试点地区实地开展“地毯式”清查或自主填报,统一组织开展补充调查和查疑补漏。(2022年7月—8月)
(六)数据采集。试点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要求,根据清查结果对部分单位开展调查登记工作,采集数据。投入产出调查试点单位记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报送投入产出调查表。(2022年7月—8月)
(七)数据处理。试点县(市、区)统计局对单位清查和数据采集阶段取得的试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试点省(区、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协调数据处理工作。试点省(区、市)统计局普查中心会同有关处负责单位清查审核验收及汇总;核算处会同有关处对投入产出调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及汇总;服务业处会同有关处对一套表单位分主要业务活动营业收入调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及汇总;能源处会同工业处对规模以下工业单位能源生产和生石灰生产调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及汇总;贸经处对限额以下批零住餐单位商品零售类值和网上零售情况调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及汇总。筹备办统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按业务范围负责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调查、产业园区统计等数据处理和汇总分析工作。(2022年8月—9月)
(八)试点总结。试点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相关单位按照所列试点研究问题和试点实施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意见建议。筹备办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2022年9月底前)
六、试点研究的问题
(一)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
1.研究建立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的可行性,探索能否满足投入产出核算需求。
2.研究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与试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间的关系,探索试点单位的台账填报方式。
3.研究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与专项试点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之间的数据衔接方式。
4.探索在投入产出调查材料消耗填报过程中,应用批量智能赋码功能的可行性。
5.研究投入产出调查方案的科学性。
(二)单位清查。
6.研究市场监管、民政、编办等部门在向普查机构提供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前,对本部门数据审核、清理注销单位、标注经营状态异常单位的可行性;协调税务部门提供纳税额、营业收入等单位具体纳税记录的可行性。
7.研究建筑物信息采集是必须作为独立阶段开展,还是可以与清查入户登记同时进行。
8.研究对“地毯式”清查难以发现的单位,如何用其他方式查找;对无固定经营场所、集群登记、一址多照等情况,提供统一的处理规定。
9.研究利用纳税额、营业收入等信息进行查疑补漏的效果。
10.分析自主填报的填报率和数据质量,评估大规模开展自主填报的可行性,以及现有技术手段能否有效验证调查对象身份。
11.研究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实际效果。
12.研究主要业务活动结构化填报和行业智能赋码辅助判断单位所属行业的有效性。
(三)专业统计。
13.研究一套表单位填报分主要业务活动营业收入的可行性,评估数据质量。
14.研究调查单位填报从事数字经济活动标识和相关营业收入的可行性。
15.研究编制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产品目录的必要性和方法。
16.研究规模以下工业单位填报能源生产和生石灰生产情况的可行性。
17.研究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填报商品零售类值及网上零售相关指标的可行性。
18.研究园区代码编制规则应用的可行性,探索园区普查组织实施方式和业务流程,研究园区数据处理方式。
19.研究调查表设计的科学性、规范性。
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在摸清二、三产业家底的基础上,聚焦高质量、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进程和重点领域统计改革,与投入产出调查一并组织实施,对普查方案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展专项试点是保证普查方案设计科学可行的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和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专项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全力以赴,确保试点目标顺利实现。
(二)周密部署。各试点地区要依据国家统计局专项试点方案及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细化工作责任、优化工作流程、统筹进度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项试点工作。在确保完成全省试点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试点乡(镇、街道)的试点工作。
(三)落实责任。筹备办全面负责专项试点工作。方案设计与试点组牵头、筹备办集中办具体负责,做好试点组织实施工作;投入产出调查组做好电子统计台账填报指导等工作;综合协调组协助做好试点工作;数据处理组做好软件开发、技术保障等工作;宣传组做好试点地区宣传动员的指导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和试点地区统计局根据试点要求,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四)做好预案。各试点地区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专项试点工作,严格落实当地政府、社区疫情防控要求,灵活采用线下、线上方式开展方案研讨、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在试点时期内,可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适当调整试点任务进度安排,优先在疫情缓解窗口期安排线下试点任务,有条不紊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附件:1.试点表式
2.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要求
3.园区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4.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调查表(另行下发)
5.投入产出调查单位电子统计台账(另行下发)
附件1.docx |
附件2.docx |
附件3.docx |
附件4 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调查表.docx |
附件5 投入产出调查单位电子统计台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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