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5 11:44:37 来源: 作者:
  

  人普办〔2020〕2

旗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统计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8

 

 

  鄂尔多斯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  作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20〕2号)内蒙古自治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内人普办字〔2020〕3号)精神,成立鄂尔多斯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普查办公室”)是鄂尔多斯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设在统计局。

  第四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人口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工作会议,负责审签人口普查办公室重要公文。

  第七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人口普查办公室参加有关活动;负责审签人口普查办公室有关文件。

  第八条  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由20个部门组成,分别是:统计局、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鄂尔多斯军区政治工作、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政治工作

  第十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6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业务组、宣传组、户口整顿组、数据处理组和执法检查组。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计划、文件的起草,简报编发,文件流转等;负责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人口普查相关物资采购的招标组织;负责各类会议、培训班、普查试点等的会务工作和其他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级普查机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负责普查数据的管理,组织开展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普查评比表彰工作。

  业务组:负责制定全人口普查试点方案,组织实施人口普查试点工作;组织指导普查区域的划分及绘图工作,负责普查员的选聘、培训、普查摸底、现场登记及事后质量抽查工作;负责发布人口普查公报;负责编辑、出版普查资料;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的业务工作开展。

  宣传组:负责制定全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宣传动员工作;负责制发普查宣传品;协调主流媒体搭建普查宣传工作平台;负责策划宣传周、宣传月等大型宣传活动;负责利用新媒体开展普查宣传活动;协调普查成果发布、解读和舆情应对;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户口整顿组:负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制定;开展户口整顿试点工作;负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普查工作要求提供人口基础资料;协助现场登记的其他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公安部门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数据处理组:负责制定人口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细则;负责普查用电子地图和数据处理设备的采购;负责部署普查数据处理环境;负责提供普查数据管理应用平台;负责普查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执法检查组:负责受理对普查违法行为举报,转办、督办案件;依法对重大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与组成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人口普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

  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布置落实普查工作。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十八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的撰写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四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会议纪要、简报等7种。

  第二十一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办公室公文实行网上办文,统一使用“市统计局统计业务普查协同办公系统”,并严格按照办公系统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政府或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简报由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发。

  人口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的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报告: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盟市普查机构、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

  (四)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办公室全体人员。

  (五)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六)会议纪要:发送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发送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成员,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七)简报:发送各旗区人口普查机构。分阅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凡能够通过网络和办公系统传达的,原则上不印发纸质公文。

  第二十六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电子公文远程分发由综合组统一负责,纸质件分发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

  公文承办工作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并注明。

  第二十七条  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 个月内向综合组归档。

  第二十八条  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组负责。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有关部门及各旗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人口普查办公室办理的公文。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鄂尔多斯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鄂尔多斯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使用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人口普查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三十一条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章,应由综合组负责派专人随同监印或盖章。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人口普查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部门行政记录数据在普查中的共享应用。

  第三十五条  人口普查办公室成员应严格遵守普查会议制度,积极参加办公室有关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则由人口普查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市党政大楼B座11楼   联系电话:0477—858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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