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党建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每日一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三)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第十一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十二条 国家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增强国家观念,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
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国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资源,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设施、规划及建筑设计、景区展陈、地名命名和公众活动等方面,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的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


